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
第二章 减免原则及等级
第五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2.二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3.三等:减免学费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减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
2.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4.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第八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4.由于不诚信而被取消特困生资格者。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减免程序 :
1.本人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核实该生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由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上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审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根据班级上报学生名单,客观、公正地进行学费减免审查工作。经审查无异议,由各学院将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表、学生本人申请、减免学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
4.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天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对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核。
第十条 减免后的管理
1.各学院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4.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5.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