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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15 15:5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资助工作管理流程,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16122)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学生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务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强化教育宣传,加强管理。

第三条 学生接受国境外组织提供的捐资助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学校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负责人是部门、学院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辅导员)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与使用,应向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安全保护定级、备案。

第六条 严格规范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加强资助信息管理平台的外部防御性能。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入口代码要严格保密,严禁将学生资助信息对外提供,必须提供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严禁倒卖学生个人信息,以学生个人信息谋取私利。

第九条 对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电脑加强安全防护、移动存储设备必须专人专用,纸质档案要有专门文件柜独立保管,以保证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第十条 在学生申报各级各类资助到最终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审评环节所涉部门和经办人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信息的公示要规范,原则上仅公示学生系别、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将同一表格内含有完整的学生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以及银行信息的材料进行互联网或上墙公示。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学生资助信息资料的管理,做到及时建档、归档,对不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严禁当作废纸出售。

第十三条 禁止将涉及学生的完整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汇总资料共享在各类QQ、微信等工作群,如需网络传输,仅限于内网传输或点对点发送至经办人。

第十四条 收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求学生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办理学生资助用”字样。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者、学生资助信息员的信息安全培训,各二级学院要专门对学生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教育,让个人信息安全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学校要广泛开展防欺骗、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辨别真伪的能力。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实施细则造成学生个人信息外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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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电话:0851-8627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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