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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15 15: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因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临时困难补助材料的收集、汇总、归档,负责按相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从学校计提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勤、助、减)中支出。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2.学生本人重病,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者;

3.学生本人生病住院医疗费用较高、父母一方或双方又重病,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危机,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4.学生父母突发亡故,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系上学基本生活费用者;

5.遭遇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意外身亡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家庭慰问金;

7.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情况。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七类情况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第六类情况由学院或者学生家人办理),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通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临时补助金。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1.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辅导员;

2.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一并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和学院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现场会议或者通过网络评审的形式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院公布审批结果,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由计财处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节假日除外)受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生活不节俭、有挥霍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4.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6.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7.不诚实守信,有考试作弊、欺瞒哄骗等违反诚信道德者;

8.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学院辅导员应对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学生及其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补助资金,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十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补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要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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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电话:0851-8627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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