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 (2014)24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特殊资助政策。
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学校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预科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减免原则及档次
第五条 减免原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勤奋,积极上进,全年无挂科;
5.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未在校外租住;
6.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六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四个等级:
1.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2.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3.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4.四等:减免学费的四分之一。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4.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
5.发现有赌博、生活奢靡、存在铺张浪费情况的。
第八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纪律处分者;
3.由于不诚信而被取消特困生资格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各类奖、助学金3000元(含3000元)以上者,原则上不能申请学费减免(孤儿、重度残疾学生除外)。退伍复学学生,已经获得学费减免的,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费减免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2.经辅导员老师充分调研,学院分管资助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一并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现场会议或者通过网络评审的形式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院公布审批结果;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作表格提交至计财处,计财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节假日除外)受理学生减免学费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一条 减免后的管理
1.各学院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申请和勤工助学活动;
4.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