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24〕59号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丰富精准资助育人内涵,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有机结合,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贵州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4〕245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全日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做到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校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校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审计处、后勤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贵州省、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数据库管理,做好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校级公示、上报等工作;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及资助育人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院级、年级、班级三级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资助工作总体部署,认真研究本学院具体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将资助工作和育人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教育等活动。
第三章 资金情况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8号)文件要求,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建立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60%用于学校奖学金和学生奖励,4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补助类项目(以下简称勤、助、减),每年勤、助、减的分配比例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单独立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章 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项目主要分为奖励型项目和助困保障型项目,助困保障型项目资助对象主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第五章 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优秀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奖励金额8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2 )。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奖励金额5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3 )。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资助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拨款情况,结合学生困难程度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为2-3档进行资助(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4 )。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我校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5)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可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贵州省原“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简称“脱贫家庭学生”),每年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学费减免或补助)3830元/人/年,专项助学金1000元/人/年,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他省份和地区的脱贫家庭学生根据本人原户籍所在区域,向当地教育局或县资助办申请当地相关政策资助,并可以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操作按当年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7 )。
第十九条 毕业生基层服务期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项目。我校根据国家规定,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最高金额本科生不超过6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8)。
第二十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60%的经费用于建立学校奖学金和学生奖励,以表彰、奖励本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学校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评审条件等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实施,具体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勤、助、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作勤工助学经费,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以及临时岗位,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算,原则上为每小时12元,固定岗位按月发放酬金,临时岗位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时长及时发放酬金。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9)。
第二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勤、助、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生病、事故等原因给学习、生活带来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以帮助学生渡过难关。学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困难程度给予每次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困难资助,并优先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勤、助、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作学费减免经费。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特别是社会优抚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学生实行减免学费,以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减免标准分四个等级(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1)。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现场办理入学手续,让学生能按时报到入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报到。
第六章 资助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要印制资助政策宣传册连同新生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学生,提前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没有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上学。要多形式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提高学生的知晓率。
第二十六条 要将资助政策宣传融入工作日常,特别要在新生入学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资助政策宣传大使深入学生宣传等形式,对学校资助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宣传,确保没有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用好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通过举办资助政策宣讲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资助政策,让学生深入、系统地了解政策内容,提高资助政策知晓度。
第七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八条 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工作主线,坚持育人工作导向,在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毕业生离校等关键时间节点,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诚信、感恩、励志主题教育活动。要深入学生全面了解受助学生学习、生活等情况,切实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厚植学生家国情怀,引领学生在思想和行动上讲诚信、勤励志、懂感恩。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将学生思想政治建设与育人工作紧密结合,实现物质帮助与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的有机融合;各学院要注重专业特色与资助育人工作的有机结合,结合专业特色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将资助育人活动融入日常教学和第二课堂活动中。
第三十条 打造“诚信校园行”“学生资助宣传月”“资助工作一院一品”等育人活动品牌,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资助育人活动形式,切实做好学生服务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资助育人体系,打造学校资助育人品牌。
第三十一条 在奖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着力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注重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第八章 奖助、资助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做好学生奖助、资助的档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各学院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具体细则见附件12)。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资助工作管理流程,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加强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具体细则见附件13)。
第九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各类资助项目的学生应如实反映本人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给予的资助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如违反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校级奖学金和学生奖励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校团委和使用奖励资金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资助项目(勤、助、减)以及教育厅资助办下达的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助项目和各项资助管理工作按照各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具体执行。
第四十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4〕145号),原有各项资助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4.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5.贵州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6.贵州师范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7.贵州师范学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专项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8.贵州师范学院毕业生基层服务期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9.贵州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0.贵州师范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1.贵州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2.贵州师奖助资助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3.贵州师范学院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