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院发【2009】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生源结构、办学质量等因素,按相关比例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条件,家庭经济情况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经学院各年级、院级二级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当年获助学金的候选人名单,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及《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教育厅审批公示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9—11月的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以后逐月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特别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学校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财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有关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校学生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宣传介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全校学生学习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使相关政策措施师生皆晓、深入人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