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预科生。联合办学专升本学生由联合办学对方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学校的财务情况并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统筹分配勤工助学学生名额。根据各用人单位提供的学生实际上岗时间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学生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用人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部门、本学院的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调研和报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指导与督促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业务技巧和安全意识等培训;
(四)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协调解决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组织各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签订聘用协议;
(八)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路;
(九)接受学校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财务处、各用人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与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用工需要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四)组织学生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六)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按时报送学生考勤,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要求报送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从 “勤、助、减”学生专项资助资金中支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编制每月勤工助学用工时数和所产生的劳动薪酬报表,计财处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个人和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结合学校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就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用人单位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合适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按需设岗和人岗相符。
(一)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学生管理工作、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科技开发和技能培训服务、文化、生活、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
(二)各用人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合理进行勤工助学学生选聘。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本着按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用人单位的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勤工助学岗位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上学期修读课程不通过门数少于三门;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上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体学生发布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由学生本人自主择岗后在学校资助管理系统中申请,各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自主招聘和学院推荐两种形式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无异议后审批录用。
第七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管理包括学生业务技能培训、考勤管理、人员变动管理、学以致用等管理。
(一)校内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业务知识和劳动技能等培训,让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正达到实践、锻炼的目的。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招聘时设置的岗位职责进行用人育人,让学生学以致用、干有所学,使勤工助学活动真正达到既资助又育人的目的,杜绝把勤工助学学生当成简单的“清洁工”“跑路机”“排号员”。用人单位若不按岗位职责锻炼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周值班表对每个学生进行排班、考勤,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严格按照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执行。勤工助学酬金为12元每小时,固定岗位酬金按月发放。
(四)考勤管理。各用人单位须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纸质版(经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员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内网邮箱。逾期未上报考勤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报送勤工助学考勤且无情况说明的,取消该用人单位岗位计划,所产生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五)新增或更换。用人单位新增或更换勤工助学学生,需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报送新增或更换预选人员信息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上岗,逾期未按程序报送,学生勤工助学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六)辞职。学生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留在岗位勤工助学,由学生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批注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实,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七)解聘。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不服从安排和管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人单位要求解聘学生的,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查实批准,方可解除聘用。若用人单位无充足理由自行解聘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半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八)暂未在岗。勤工助学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正常上岗,需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提醒工作。
(九)旷工。勤工助学学生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一学期累计旷工40小时的,作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取消当年一切困难资助。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积极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正当理由经常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对该学生的一切困难资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诚信与否将作为社会资助参评的必要条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