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负担,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基层服务期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资助项目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各学院、计财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我校毕业生到贵州省内基层单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条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属于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贵阳市六城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遵义市两城区(汇川区、红花岗区),以及贵安新区和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新区等,大学城、职教城等属县级及以上直管单位,艰苦行业非一线工作岗位,不属于学费补偿代偿范围。
第六条 相关补偿范围、对象以当年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层服务毕业生,可申请此项目。
第八条 申报下基层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九条 对于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专项资助(原精准扶贫资助)中学费减免的毕业生应据实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按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登录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平台网址(http://zz.gznc.edu.cn),填写并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自行打印《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信息确认表》,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第十三条 申请初审合格后,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通过中国邮政EMS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学校审核:
(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网上申请生成后打印);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信息确认表》(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生成打印,并签名加盖手印);
(3)《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4)基层服务单位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此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县级人事主管部门公章[鲜红公章],一年一张考核表,须有三张连续服务基层单位的考核表),对中途转岗且符合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第一次接收单位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基层服务补偿代偿条件,服务期必须连续、中间不得有间隔;
(5)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县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鲜红公章]);
(6)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7)在校期间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还款证明;
(8)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真实承诺书一份(请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第十四条 收到学生材料后,由各学院、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名单在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网公示,并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及其他佐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时间以每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由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具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
第十八条 往年已申请该项目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