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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

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15 14: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我校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工作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计财处、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并为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按照《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号)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管理的扶贫对象。

第五条 申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脱贫家庭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年。

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

脱贫家庭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脱贫家庭学生享受政府提供的相同资助,主要指按国家规定免交学费的师范类学生;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主要指开学时直接免收学生学费的资助。

第七条 获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普通高校脱贫家庭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普通高校免(补助)学费金额。

第四章 资助时限和方式

第九条 对脱贫家庭学生的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第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按学年实施。在我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资助由学校组织统一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按每学期500元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上,学费由学校按3830元实行免除或补助。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完成脱贫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脱贫家庭学生向贵州师范学院资助管理平台提交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查询截图,学院通过三级认定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审核通过的脱贫家庭学生进行资助。脱贫家庭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照3830元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补助)学费,杜绝先交后退。免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学生的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给脱贫家庭学生。资助资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个别因特殊原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将受资助的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每年930日前,逐级审核后提交《贵州师范学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和《贵州师范学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助资金汇总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但又符合资助条件的脱贫家庭学生应立即按程序受理申请并及时报送,学校将按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计财处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助资金单独立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学院要建立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结果、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要把重点保障脱贫家庭学生资助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重大任务,强化督查考核,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助信息化管理,要结合“贵州省精准扶贫系统”,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脱贫家庭学生信息,保障脱贫家庭学生资助对象的精准。

第十八条 我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项目所需资金,根据政策要求,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算,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使思想教育与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助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在受助学生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活动,加强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勤俭节约、自食其力、文明养成、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树立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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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电话:0851-8627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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