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 ( 定向培养士官除外 )、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章 资助要求及方式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入伍学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打印所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核实入伍情况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三)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将《申请表》原件和其它申请资料交至学校武装部或学院;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学生本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提交至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
第十四条 每年 12月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