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和《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贵州分中心关于转发<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2024年5月发)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专指国家开发银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读学生(含预科生)、联合办学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借款人均可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共同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贵州籍新生的申请审查工作前移到高中教育阶段,即原则上在高中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里的,才能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对于有特殊情况(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家庭主要收入创收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等)的学生,可申请贷款。入学后已办理过贷款的学生,后续有贷款需求的可续贷。
第三章 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开学时,应准确、如实地填写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同时提供学生的学号,为学生贷款的回执录入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贷款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即每年申请一次。具体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学生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借款人学生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后(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s://sls.cdb.com.cn/。无条件自行登录的借款人学生,可到县资助中心由经办人协助进行登录),可以使用该功能填写贷款申请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以及个人账户信息。
新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登录该网站需注册,首次登录系统会提示修改密码后进行系统登录。
1.初次申请:网上注册、申请并导出申请表。申请学生借款人需持网上导出的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再次申请:通过身份证号登录在线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导出申请表。如果借款人信息是由本人注册,可自行填写登录名以及密码。如果借款人信息是由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录入到系统中,借款人在登录在线系统时,需要重置登录密码;如果借款人是本人注册,则无需重置密码。
借款人如果忘记密码的,可点击学生在线系统登录框下方“忘记密码”链接,通过选择“通过短信验证码重置密码”或“通过密码保护问题重置密码”,并根据页面提示流程操作,完成密码重置。也可以致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经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后,在线重置密码。
每个借款人在每个申请学年只能提出一次申请,每次申请的总额度不能超过系统规定的限额。通过在线系统进行的贷款申请,如果县资助中心未审核通过,借款人可将申请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县资助中心审核签订合同
借款人录入个人信息和申请信息后,携带相关资料去县资助中心经办处提出正式申请,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对其填写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打印贷款合同,同时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借款人学生带给就读学校。
1.初次申请: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并带齐以下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续贷:可通过现场办理和线上申请两种方式进行。现场办理需携带申请表、续贷证明、身份证、学生证到当地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并签订合同,将受理证明上交到学校;远程续贷办理,可登陆国开行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请,在线上签订合同,在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受理证明(回执码)上交到学校。
(三)高校办理贷款电子回执
1.学生在县资助中心规定时间内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电子回执。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在电子回执中要录入学生所贷的学费、住宿费总额和高校账户信息。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八条 学生申请的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代理结算机构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并于年底前将用于支付学费及住宿费部分的贷款资金,从个人支付宝账户归集至学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第九条 贷款偿还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借款人毕业前完成毕业确认等相关操作,保证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借款人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可暂不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如国家当年对利息偿还有新规定的,按当年最新规定执行。
(三)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学生自行上网填写申请信息,超过时间未能提交申请的,本月不再受理提前还款。详细还款计划见借款合同或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查询。
(四)违约学生的信息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五章 贷款年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加15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 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六章 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将诚信教育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好资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同时将诚信教育与资助育人活动紧密结合,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征信、金融等知识的普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