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等因素,按相关比例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科研成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上交个人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经各学院、年级、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评定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学院提交的当年获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定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及学生申请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审批公示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一旦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及时追回奖学金,同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评审结果、公示情况、奖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有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校宣传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