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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15 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贵州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预科生、联合办学专升本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原则及机构设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严肃认定工作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认定工作中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做到客观、公正、透明、规范,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专门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学院团委负责老师、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或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由各班辅导员、各班班长和副班长、各班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由各班班长和副班长、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本班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有党员的班级、年级需安排至少一名党员代表作为认定小组成员。各学院、各年级、各班级可根据学院、年级、班级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认定小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春季学期进行老生贫困学生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秋季学期进行新生贫困学生的申报和认定工作,逾期未申请的,除突发因素造成困难的以外,本学年不再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四)为人正直,作风严谨,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及负债情况、家庭突发情况、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等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参考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6.学校学生贫困认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结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最新通知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根据学校内网每年发布的实施方案开展学生贫困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启动全校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由学生本人在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交各级认定评议工作组评议。

第十六条 各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多渠道了解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提高认定的精准度,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第五章 建档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各学院认定结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如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评议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名单、认定评审、公示、总结报告、学生个人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按年度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认定期间,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将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进行广泛公布。及时收集和了解学生在评选期间的意见和建议,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和疑问进行及时解答。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组建认定评议小组时应注意小组成员构成,合理安排,杜绝人情和关系等因素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摸底调研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以及自费出国者;

(七)不服从学校的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八)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九)不诚实守信,有考试作弊、打架斗殴、赌博,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者;

(十)家庭经济明显好转,自己主动以书面形式提出不需要继续资助者。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规范学生资助信息使用程序、权限和范围,确保学生资助和个人信息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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