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含贵州教育学院、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大专生、高职生)。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按相关比例测算后确定。测算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15%的比例进行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贵州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高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协调全省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高校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要求,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校学生奖学金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高校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学生奖学金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奖学金工作。要建立健全校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高校要按不低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责任心强、热心为学生服务的、相对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并将机构建设情况报省、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进行测算分解,分别下达省属高校、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9月1日前,各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向学校提
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
(二)高校资助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校当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班、院(系)、校三级]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二)、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我省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各高校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在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中确定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对高校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高校,要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