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规划、部署、协调、督查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组应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学院的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调研和报批;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三)指导与督促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业务技巧和安全意识等培训;
(四)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五)协调解决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八)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路;
(九)接受学校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用工需要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技术培训;
(三)指导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实践活动;
(四)考核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并审核上报考勤,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相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提取的“奖、勤、助、补、减”专项资金支付,计财处负责集中管理和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编制每月勤工助学用工时数和所产生的劳动薪酬报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结合学校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就能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用人单位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合适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按需设岗和人岗相符。
(一)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学生管理工作、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科技开发和技能培训服务、文化、生活、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
(二)各用人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工作需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合理进行勤工助学学生选聘。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三)本着按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各用人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第二年所需勤工助学岗位数量、设岗说明、岗位职责、人员分工等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认真调研、核查的基础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上学期修读课程不通过门数少于三门;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用人单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上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体学生发布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择岗申请,并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各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自主招聘和学院推荐两种形式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录用。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包括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报学校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到校外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或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包括学生业务技能培训、考勤管理、人员变动管理、学以致用等管理。
(一)校内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岗位需求对学生进行业务知识和劳动技能等培训,让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真正到达实践、锻炼的目的。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招聘时设置的岗位职责进行用人育人,让学生学以致用、干有所学,使勤工助学活动真正达到既资助又育人的目的,杜绝把勤工助学学生当成简单的“清洁工”“跑路机”“排号员”。用人单位若不按岗位职责锻炼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排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周值班表对每个学生进行排班、考勤,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严格按照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执行。
(四)考勤管理。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3号前(节假日顺延)将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纸质版(经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员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内网邮箱。逾期未上报考勤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报送勤工助学考勤且无情况说明的,取消该用人单位岗位计划,所产生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五)新增或更换。用人单位新增或更换勤工助学学生,需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用工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上报新增或更换预选人员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上岗,逾期未按程序上报,学生勤工助学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六)辞职。学生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留在岗位勤工助学,由学生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批注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实,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七)解聘。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不服从安排和管理,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用工单位要求解聘学生的,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查实批准,方可解除聘用。若用人单位无充足理由自行解聘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半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八)暂未在岗。勤工助学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正常上岗,需向用人单位书面请假。请假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报送考勤时一并附上,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旷工。勤工助学学生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一学期累计旷工40小时的,作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取消当年一切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积极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正当理由经常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对该学生的一切困难资助。
第七章 酬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按月发放,按用人单位考勤且每月不超过40小时计算,酬金为8元人民币每小时。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