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联合办学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生源结构、办学质量等因素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学院学生相关比例将指标分配给各学院。
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上级部门按学校在校退士兵情况拨款,退役士兵学生无需申请本细则所指国家助学金,可直接申报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项目获得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上级拨款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根据上级拨款,具体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为2-3档进行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家庭经济情况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当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情况及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组织初评,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推荐名单和资助档次经学院班级、年级、院级三级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后,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及资助档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定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获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根据相关要求每学年将国家助学金分上下学期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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