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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8-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按相关比例测算后确定。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诚信行为。

具备以上条件,家庭经济情况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其他资助,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校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并上交学生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二)经学院各班级、年级、院级三级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后,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学院提交的当年应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公示材料、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教育厅反馈审核通过学生名单后,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流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校学生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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