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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2017-07-25 22:25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7〕63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

《贵州师范学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7年7月21日

  

贵州师范学院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结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要求,为有效落实我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发挥资助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党政办、宣传部、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纪监办、校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审计处、计财处、后勤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不含预科生),并为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按照《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号)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管理的扶贫对象。

第五条 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

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

农村贫困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农村贫困学生享受政府提供的相同资助,主要指按国家规定免交学费的师范类学生;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主要指开学时直接免收学生学费的资助。

第七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八条 普通高校农村贫困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普通高校免(补助)学费金额。

第四章  资助时限和方式

第九条 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第十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按学年实施。在我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由学校组织统一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按每学期500元分别发放至学生在贵阳市开户的农业银行卡,学费由学校按3830元实行免除或补助。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校统一组织受理学生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院提出申请,学院通过三级认定(评议)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核与上报。

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学生资助卡或在贵阳市开户的农业银行卡号复印件,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附件1);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即按学年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审核申请资料。对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供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进行二维码扫码识别,扫码信息(家庭人口、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信息一致的纳入资助范围;信息不一致的由生源地县级扶贫部门核实,经生源地县级扶贫部门在《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纳入资助范围。首次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按学年审核,一次受理,全学段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审核通过的农村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农村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照3830元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补助)学费,杜绝先交后退。免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扶贫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学生的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资助资金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个别因特殊原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公示:各二级学院应将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情况在学院网站、电视台、报纸等易于让广大学生知晓的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每年9月30日前,填写《贵州师范学院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贵州师范学院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逐级审核、汇总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但又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各学院应立即按程序受理申请并及时上报,学校将按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计财处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会议评审材料、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领导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办、宣传部、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纪监办、校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审计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基层党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包括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教务处、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以及各学院学生资助辅导员。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学生资助管理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督查考核,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计财处负责落实经费的及时拨付;审计处负责资助申请、审核和资助资金发放等程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信息化管理,要结合“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农村贫困学生信息,保障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的精准。

第二十条 我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所需资金,根据政策要求,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相关人员在资助对象审核认定、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算;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使思想教育与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在受助学生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活动,加强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勤俭节约、自食其力、文明养成、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树立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

2.贵州师范学院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

汇总表

3.贵州师范学院 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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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电话:0851-8627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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