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文件 贵师院发〔2017〕16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 2017年4月7日
共印70份,其中电子公文62份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因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学校“奖、勤、助、补、减”中的专项经费;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2.本人重病,父母一方已逝世,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者; 3.本人生病住院医疗费用较高、父母一方或双方又重病,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危机,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4.学生父母突发亡故,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系上学基本生活费用者; 5.遭遇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者;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意外身亡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家庭慰问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六类情况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第六类情况由家人办理)并通过学校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1.学生向所在班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三级认定小组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临时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审批结果,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八条 受理时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节假日除外)受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生活不节俭、有挥霍消费现象,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4.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6.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违反劳动纪律者; 7.不诚实守信,有考试作弊、欺瞒哄骗等违反诚信道德者; 8.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专款专用。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回补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经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