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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12-09-01 10:49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教育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09114号),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做好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备案、预算编制、申请、发放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制定政策、落实保障措施抓好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从2009年起,对到边远山区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新型职业观,积极拓宽就业、成才之路。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各市(州、地)教育局要根据国家、省关于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于今年制定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二是各高校要根据省关于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惠政策,制定本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做到政策把握到位、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加强对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宣传,使每一位到基层就业毕业生了解此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一是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毕业生下基层补偿代偿政策;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会议传达讲解毕业生下基层补偿代偿政策;三是学校结合招生宣传,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广播台、黑板报、报栏、橱窗等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三、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备案工作。学校要根据当年应届毕业生向学校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编制《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于每年1230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学校要根据编制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于每年630日前完成次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将预算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2006-2008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为7年,学校要根据这部分学生补签的三方“就业协议”,上报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预算报告。

(三)做好申请指导工作。高校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到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期满后,回原毕业高校,提交经就业或服务单位、县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贷款代偿考核表》。

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于每年531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做好审核工作。高等学校对本校毕业学生代偿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高等学校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贷款学生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对申请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五)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省教育厅于每年731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省属有关高校,高校于每年831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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